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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新文件,这些条款有变化了,要拆迁的赶紧看过来!

    近日,江阴市发布了当前最新的《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

    上一份文件是2011年的事情,实行至今已有5年时间,成效有目共睹。随着市场形势变化,条款也在与时俱进。其中有这么几条发生了变化:

    1.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调查登记结束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二)补偿安置政策;

(三)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

(四)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结算办法和价格等);

(五)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搬迁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小编解读:根据2011年的文件对比,小编发现,更多的语句精简了,比如原第四点: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预交付时间等)类比现在的文件,都做了相应的简化。当然并不是没有了,而是之后在过程中会订立相关的合约,保证拆迁的合理和公平性。

    2.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小编解读:这一条单从字面无法准确地评价,到时我们可以从最低标准补偿方案的细则来解读这条的优劣。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小编解读:这条是这份文件的“重中之重”,圈起来。原办法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根据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一次性增加补偿10%,本次调高了补贴力度,也就是说,实际所得从评估价格的1.1倍增长至1.2倍

    该条的修改,是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用补偿的钱去购买商品房,这条是将之前的拆迁补偿意见中“鼓励货币拆迁”这一想法落到实处,使被征收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最低标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小编解读:关于最新的补偿实行的最低标准(澄政办发【2017】70号),小编会单开一篇详细解读。

    5.第二十九条变更为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小编解读:原文件为“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这就是第8点修改项,即“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营业执照”。用于商业的房子想要获得补偿,相关的证明必不可少。

    6.第三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小编解读:原文件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很明显这是对前面第一点的简化内容做了相关的限定,所有的条款都会白纸黑字补充在合同条款里,使拆迁补偿更加法制化与规范化。

    7.由于我市机构改革,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涉及相关部门名称的改变,一并修改。

    8.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营业执照”。

    总体来说,这份文件是对以往文件中做了相应的调整和简化,对相关的细则流程做了归类,让拆迁补偿更加法制化与规范化。这次修改明确了两点内容:一、明确鼓励货币补偿,提高了货币补偿的优惠,即从10%的补贴提高到了20%;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最低标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关于第二点,文中也提到了关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方案的文件,届时小编会就其中的细则拆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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