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纳税申报办理指南(2017版)
[摘要]事项名称:存量房纳税申报权力编码:JS028100DS-FW-0402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适用的申请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受理地点:市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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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存量房纳税申报
权力编码:JS028100DS-FW-0402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咨询电话:0510-86415063 0510-864150195 0510-86415193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项审批的条件: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流程图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复印件需A4纸,若买方与卖方提供资料重复时可只提供一份
2: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名
3:成交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的,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四条: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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