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及解读(2018.12版)

2018-12-28 15:1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关于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及解读。

510房产网  [本文转载于:无锡公积金中心]

    2.提取金额:

    (1)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的,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出境定居提取

    职工出境定居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2)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一)被判处刑罚提取

    职工被判处刑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法院判决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二)职工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经公证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职工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转账提取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由单位指定经办人携带: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介绍信原件。

    (3)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4)单位存款账户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2.提取金额: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职工补缴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收益,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原件。

    2.提取金额: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被列入旧住宅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职工,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时,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三、提取其他要件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六)、(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职工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二)、(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二)职工依据第二款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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