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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子怎么判?这里面的各种小细节你都清楚吗?

       “一定是特别的缘分,才一路走来变成了一家人……”每每听到张宇的这首《给你们》,510小编都尤为地感动。然而,曾经幸福的夫妻俩,最终选择分开,也只能说,这是莫大的遗憾。夫妻离婚,不仅意味着感情的结束,曾经一起拥有的东西也要重新分清。而这其中,尤其以房子的归属最引人重视。那么,夫妻离婚了,像房子这种夫妻两人的财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今天510小编就用一个常见的案例,按照《婚姻法》的解释来给各位理一理。

                      

       问:房子是我结婚之前买的,付了30万首付之后,贷款了60万元,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款,现在还有30万的贷款余额。目前我们面临离婚,想知道这个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答:否!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那么换句话说,从众多相似案例的判决来看啊,我们不难发现,房产证登记人其实就是房子的归属人,当然,购房时出资的情况同样也决定了对房子拥有权的大小。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一方出资购置了房产,且登记为产权所有人,无疑是单方的个人财产!

       问:已经一起还的贷款,和还没有还的贷款,分别怎么算呢?

       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换句话说,从众多的判决案例来看,还没还的贷款是由出资的产权登记人继续还的;而夫妻两人一起还的部分呢,可以评估定价之后由两个人协议分割。

                              

       因此,就这个案例而言,510小编再帮大家理一下:在离婚时原先由一方购置的房子属于一方财产,归购置方所有;共同还款的部分属于共有财产,由夫妻平分;而未还贷的部分则由购置方继续偿还。

       最后,510小编还是想要啰嗦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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