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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偷懒变“粗装房”,来看看这里面的门门道道~~

    日前,陈某购买江阴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精装房,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之后双方多次就房屋质量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就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该房产公司将餐厅、客厅铺设的地砖改为合同约定的复合地板,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由出卖人统一装饰,出卖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装饰、设备标准为客厅、餐厅、房间铺复合地板。合同另约定,除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或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外,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楼。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房款,但房产公司在装修该房时将餐厅及客厅地面铺设为地砖,而非合同约定的复合地板,所以陈某拒绝收房。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某房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房产公司擅自将餐厅、客厅地面装饰由复合地板改为地砖,致所售房屋与合同约定及购房者的预期不符,属于重大违约。因房产公司至今未将餐厅、客厅地砖整改为地板,导致无法向陈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阴某房产公司将涉案房屋餐厅、客厅地面装饰由地砖改为地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近年来,快节奏、高强度的生活使得购房者无暇顾及装修这样劳神费力的繁琐事情,这无疑推动了精装房的快速发展,购买精装房成为一种购房趋势,亦是各房产公司吸引客户购房的商业策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购买精装房的买方因验房时发现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开发商逾期交付,遂诉至法院。在实际生活中,精装房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出现的质量问题也随之增多,因此购买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各项细则。作为购买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前,应对房屋进行全面验收,及时指出与合同不符之处,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开发商,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得偷工减料,侵犯购买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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