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登记办法》注重维权

2008-06-27 13:49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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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无锡日报)建设部新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房地产业形势、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对过去的老《办法》作了较大调整,其中亮点颇多。记者昨天请相关行业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登记为民”原则贯穿始终专家认为,新发布的《办法》突出了“登记为民”的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以前房屋登记是行政确权行为,由登记机构认定房屋是谁的。现在是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进行记载公示。新《办法》淡化了行政管理,突出了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
 
    《办法》对涉及房屋共有人、房主是未成年人等情况的房屋登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登记簿“效力”超过房产证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首次出现在房屋登记中的“登记簿”,使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合法凭证,而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这就表明,登记簿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房产证,查询登记簿获得的信息比对方的房产证更具有公信力。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集土”房屋产权登记有章可循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专章的形式,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围。《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专家解释说,过去我国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有明确的登记办法,但对“集土”房产一直没有相关规定。今后,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一律都要进行统一登记,这将更好地维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对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减少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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