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农村不如城市,满足这些条件,建农村别墅是分分钟的事~~

2018-04-25 07:0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4月20日,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定的《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试行)》的出台,目的在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510编辑部]

    4月20日,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定的《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试行)》的出台,目的在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合理利用土地。该细则对农村如何合规合法新建房屋,做了系统的说明。510小编这带大家一一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要弄懂细则里出现的有些名词的意思: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细则里还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而村民只有使用权。

    2.村民:是指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必须具有所在地村、组常住户口,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村民。

    看不懂没关系,细则里给了具体的说明,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三)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四)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五)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细则里也有具体说明:

    (一)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市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

   (四)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

    (五)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

    由此可见,这次细则中针对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着严格的要求,即使是农村户口,也必须从事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才可以,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满足农户认定的要求,才有资格去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规划和禁止

    细则里第八条指出:“各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按照我市镇村布局规划和自然村分类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村庄。鼓励在原地有序翻建房屋;不具备翻建条件或受村内基础设施影响不能原地翻建的,允许利用村内的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扩建点新建房屋。

    一般村庄。不允许新建、翻建房屋,可引导异地新建至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庄扩建点。

    注:所在区域已规划确定统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农户分散建房申请。

   同时,对于宅基地的规划和利用,细则里有两个“禁止”: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安排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两个“禁止”既保证了农田不被随意占用、破坏,也确保了城镇、农村之间不会出现随意买卖宅基地的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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