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江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始试行!

2018-08-01 08:3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江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510房产网  [本文转载于: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江阴市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江阴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具体工作。经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交易监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

    交易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实施机构的监管账户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财务情况等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体现标准化服务和优质服务,接受交易监管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承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资金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指本市国有土地上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 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实施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交易监管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监管机构和实施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第六条 下列房屋权属转移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房屋拍卖转让的;

    (五)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七)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

    (一)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的;

    (二)交易双方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房价款用于出卖方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

    (三)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交易双方与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受方将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存量房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

    第九条 免除资金监管的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的,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见证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或《自愿放弃部分资金监管的声明》;

    (二)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即时将免除监管信息加载于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第十条 终止交易与解除资金监管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之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经核实后,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申请,再共同到资金监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买受方(贷款方)办理贷款且贷款已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买受方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会同相关方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因争议造成交易中止的,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交易监管机构或实施机构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结算账户的开户人应当为交易方本人。

    第十三条 交易完成的,交易资金归出卖方所有;交易未完成的,交易资金归买受方所有。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利息归属由交易方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与交易监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发放存量房贷款资金的,由贷款商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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