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联审联批操作办法

2018-11-17 09:2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江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联审联批操作办法。

510房产网  [本文转载于:江阴市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更好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市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联审联批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拆迁安置小区等新建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发改、教育、财政、国土、住建、规划、行政审批、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四条  教育和规划部门要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编入《江阴市域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江阴市域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教育和规划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江阴市域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中明确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用地规模实行统一控制,未经法定程序和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征得教育和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规委会审核批准,按程序调整后实施。
第六条  国土部门在出具居住用地的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根据《江阴市域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实际需求,出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意见,并明确幼儿园的具体规划指标、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移交办法和产权办理等要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将上述要求一并公告,并列入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地块出让后若调整容积率或调整居住功能,应再次由教育部门提出配建意见。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地;非营利性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提供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若遇拆迁应参照城市重点工程要求执行征收。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幼儿园设计方案需由教育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手续报批。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规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九条  严格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环评程序,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地块作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须邀请教育等相关部门参与幼儿园的验收工作,并在综合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无偿移交政府确定的管理使用单位。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四条  政府确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及时持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公共配套设施交接单,向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权属、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本操作办法执行前已进行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不作本操作办法要求。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本操作办法不符的,以本操作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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