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1年11月30日发

2011-12-08 21:04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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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 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8〕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民政、监察、财政、国土、税务、人防、物价、公安、人保、审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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