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 明确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法

2014-06-06 15:2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如今,小区内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从事经营的现象很普遍,比如在地面道路上划出停车位,在外墙或电梯里做广告,或者出租小区广场办展销等等,因此获得的收益究竟如何分配?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填补了这...

510房产网  [本文转载于:江阴日报]

    如今,小区内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从事经营的现象很普遍,比如在地面道路上划出停车位,在外墙或电梯里做广告,或者出租小区广场办展销等等,因此获得的收益究竟如何分配?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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