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0-04-06 03:29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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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城市工薪阶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指定在有关镇(街道)建设,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指导以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工作;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规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采取附加房屋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其中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不低于80%。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设局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和项目验收。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  在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明确各项限制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八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澄江街道、城东街道办事处的常住户口,或在该区域内单位工作满5年的大专以上的各类专技人员(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二)申请人的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
市住保房管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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