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的相关土地收回的更正公告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
澄国土资收[2010]8号


    本局于2010年6月24日发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澄国土资收【2010】8号)现更正为以下内容,特此公告。
    南门地区旧城改造红柳地块前期工程项目建设范围为青果路东、环城南路南、花山路西、仲伟路北,详细情况见编号为澄发改投(2009)14号项目批文及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等,也可向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澄江分局查询,查询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电话80618938。
    相对人:江阴市规划局核发的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87150.97平方米土地上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本局认为:该规划调整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87150.97平方米土地上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解除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87150.97平方米土地上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撤销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87150.97平方米土地上2010年8月11日前核发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注销编号为澄规定(2009)第18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87150.97平方米土地上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请相对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澄江分局,逾期不交,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废止。
    五、对原产权人、共有(用)权人由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拆迁中按规定给予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且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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