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10说法】以汝之名,买吾之房 机智?糊涂!

    近年来,受房价、住房限购政策等影响,借名购房的情况已屡见不鲜,随之带来的诉讼纠纷也与日俱增。因借名购房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随着房价的大幅上涨,一旦该“朋友”(以下简称乙方)反悔,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面临着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怎么理解这句话呢?按照字面理解,法律上认为,不动产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甲方乙方的说法,就好比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样

    甲方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乙方非房产所有人,证明标准极高。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购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鸡飞蛋打”。

甲方赶紧电话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甲方:我借名购房,后乙方不配合我过户,该怎么办?
律师:他为什不配合你过户,是不是你们约定的一些费用没有支付?
甲方:没有约定额外的费用,只是现在房价上涨的厉害,他对此有异心。  
律师:你为何借名购房?
甲方:我有两套房子里,想占小便宜想逃些税款。
律师:你们之间有没有签合同,明确“借名”买房的事实?
甲方:没有想到他会这样,我和乙方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所以没有签合同。
律师:那房子现在谁的居住?
甲方:我在居住,且正常交付物业费及水电费。
律师:购房款是怎么支付的,有无特殊说明?
甲方:我本人汇款至地产方,并明确实际购房者为我本人。
律师:可诉讼至法院!

    借名买房纠纷中,甲方主张房屋确权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而,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被登记人,即乙方才是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人。所以,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
    依照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房屋的所有权当属于乙方,但甲方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乙方的名字进行了登记。我们看看专业人士怎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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