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的意见

2015-08-21 13:41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510编辑部]

关于公开征求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制定《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至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通信地址:江阴市长江路218号2617室(邮编214400)
联系电话:86880183  
传真:86887988  
电子邮箱:327902807@qq.com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住宅。
对于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多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辖区街道(镇)负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并会同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辖区街道(镇)和住建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幢)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镇)、社区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基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九条 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十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二)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鉴定并出具《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一条 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辖区街道(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见附件1);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协议(参见附件2),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初步方案。
(六)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增设电梯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申请人应当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辖区街道(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组织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论证结果。辖区街道(镇)应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向消防部门申请出具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消防技术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按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应根据所涉房屋实际安全状况,确保加装电梯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等要求,并采取隔声、隔振、节能等措施。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六条 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技术要求提交给辖区街道(镇)。街道(镇)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对设计方案进行实地审查,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查结果。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予通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未予通过的,街道(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根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人应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辖区街道(镇)负责将设计方案以及电梯拟登记单位(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在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以及相邻住宅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项目实施工作。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已协商解决,或异议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街道(镇)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加装电梯住宅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出具各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申请人负责选定,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向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建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不含电梯价)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申请人应向辖区街道(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街道(镇)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应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应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辖区街道(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项目进行整改。申请人应根据各单位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街道(镇)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再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经各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负责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辖区街道(镇)和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业主须做好以下工作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一)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维保,签订维保合同,并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五)辖区街道(镇)应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电梯的制造及安装资料、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电梯相关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 业主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维保费用不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因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费用,业主可以申请动用专有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加装电梯项目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资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五个居住楼层的电梯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楼层相应增减补贴2万元。
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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