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快来看一看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意见~~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我市《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意见》(澄政发〔2012〕7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包括原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澄江街道)和镇(街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市政府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调整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澄政发〔2018〕41号),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行为,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各街道、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各镇行政区域范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临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
    三、征收程序
    (一)配套费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具体负责征收。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国家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进行核定,并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征收配套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07〕83号)、《江阴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澄规发〔2015〕88号)》执行。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向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足额交纳配套费。
    (二)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国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向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足额交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的配套费。
    (三)市行政审批局收取配套费时,统一使用“江阴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单位业务操作的规定》(澄财综〔2008〕3号)进行管理。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的配套费直接缴入“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并由市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行政审批局征收业务经费。
    (五)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国土局、物价局等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减免
    (一)减免范围
    下列项目免征配套费:
    1.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教育用房、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建设,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非营利性专用房屋建设项目,广播电视用房建设项目。
    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用房,公交、环卫、环保、人防、公安、消防、港口、水利、码头、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专用房屋项目。
    (二)减免审批程序
    1.凡属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再填写审批表,由市行政审批局按本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实施减免,并将减免情况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
    2.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市行政审批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再向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审核情况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
    3.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中是工业用地,或允许兼容工业的用地)的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后予以减免,并将减免情况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备案。
    4.属于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不向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建设单位申请依据,送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审批同意的,市行政审批局方可办理减免。
    5.其他项目确需减免的,均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
    五、监督检查
市行政审批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配套费,对符合规定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应严格审核,逐笔登记造册,并按要求将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情况的审计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分别对缴费单位、执收单位的交费情况和征收情况进行审计,交费单位不按规定交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征收的,将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关说明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12〕115号)》及《江阴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办法(暂行)》(澄政办发〔201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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