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江阴市农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受遗赠 ) 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涉及继承(受遗赠)农房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及各类证明文件众多,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农房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事实调查法律服务,根据出具的调查法律意见书对非公证继承农房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公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为更好地提升服务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相应操作办法,统一收件材料、统一办理流程、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登记规范,将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将“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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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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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文件制定着重解决农房不动产继承和受遗赠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农房不动产登记结果准确的前提下,坚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兼顾各方利益等原则,《江阴市农房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收件资料

1、非公证继承

(1)涉及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材料、继承财产约定协议、放弃继承权声明等。

(2)涉及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利材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与配偶财产约定、死亡证明等。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公证受遗赠

(1)涉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涉及遗赠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利材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与配偶财产约定等。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件资料正确反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身份信息,将资料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对应,通过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关系证明、其他辅证资料夯实继承关系法律基础。因时间原因,收件资料不完全拘泥于上述所限的范围,只要资料能正确反映继承、受遗赠之间的法律关系,均能作为有效的登记资料一并收取。


(二)申请权籍调查

申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调查(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全解析法)——结果审核


(三)优化登记程序

1、编制登记程序

预受理材料——查验——问询(视频采集)——会审(会审不通过将予退件)——出具调查法律意见书——进入确权登记流程(确权——正式受理——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2、细化审核要求

明确十项查验、四项问询内容,细化在审查继承关系过程中的操作要求,将调查文字笔录、视频拍照、录音、证人见证等方式有机结合,确保继承关系证据载体多元化,最大程度避免错误登记的产生,确保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明确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以便于工作人员掌握实际操作中的尺度和要求。


(四)规范文书制式

将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具结书》、《公告》等文书类格式统一,形成范本,作为相关部门机构操作中规范应用。同时,对见证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询问笔录提供样本参考,审查机构根据登记实际的相关承诺、申请表格自主性,可参考制式表格制作符合登记实际的相关承诺、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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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规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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