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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首度回应20%个税 江阴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自住建部3月1日宣布要实行新“国五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严格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来,20%的个税一直受到全社会关注。昨天上午,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作在线访谈时,省地税局的负责人被问到最多的就是“20%个税”。虽然对于江苏何时出台“20%个税”落地政策未作出回应,不过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计算转让所得时,包括装修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等是可以按规定扣除的。


商品房最多扣除房屋原值10%的装修费
     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姚振标介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对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可以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合理费用进行了规定。所谓“合理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按规定比例扣除。一种是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另一种是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不过,纳税人原购房如果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扣除装修费用。

房贷利息和手续费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与装修费用限定了固定的扣除比例不同的是,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和相关手续费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当时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同时,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住房购买时间遵循“孰先”原则
     对于“满五年”中5年的认定标准,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处长夏玉霞回应表示,个人转让购买5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5年(含)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住5年以上家庭生活住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照1.5%征收。其中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进一步优惠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屋产权登记证登记时间和契税完税证上注明时间孰先为准。也就是说,哪个时间在前按哪个时间算。

江阴至今尚未出台与“20%个税”对应政策
    
对此,记者致电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江阴将依照无锡方面的要求,下一步动作还有待通知。江阴房产网将会继续跟进报道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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