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抵押登记费缴费单位调整的通知

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抵押登记费的缴费单位统一调整为抵押权人。


    各银行如需按月结算抵押登记费的,可与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联系(咨询电话:86415002)

    特此通知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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