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契税纳税申报办理指南(2017版)

2017-06-15 13:4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事项名称:拆迁契税纳税申报权力编码:JS028100DS-FW-0403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适用的申请主体: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拆迁居民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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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拆迁契税纳税申报
    权力编码:JS028100DS-FW-0403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拆迁居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咨询电话:0510-86415063  0510-864150195  0510-86415193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应1:资料符合齐全性和逻辑性要求;
    应2:申请办理事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不应1:提供虚假资料;

    事项审
    批的必
    要条件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对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纳税人提交资料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减免规定则予以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减免规定的,则不予以受理,退还纳税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流程图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复印件需A4纸
    2: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名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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