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间借贷,谨慎!

近日,一市民拿着坐落于江阴市红某路的房产证、土地证来到我登记中心,称该房主欠她几十万,以已交出“双证”为由拒绝还款。

经鉴定,这两本证为假地址、假产权人的假证。

债主大喊“受骗了。”无奈之下只能持着我中心出具的假证没收证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动产登记中心友情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不能随便借。

若债务人欲提供相关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不能认为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自己手中就万无一失了。

风险一:不动产权证可能是假证,普通市民大多无法辨别权证的真伪。

风险二:不动产产权归属和登记现状不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与产权人一起,至不动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查询。

风险三:未经抵押登记的债权,就该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无独有偶,大呼上当受骗的可不止这一例,另一例是一对母女共有的不动产,与抵押权人一起到窗口申请抵押注销登记。

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年过半百的母亲不断地责怪女儿与他人一起串通骗其当时办理的是银行贷款,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几十万的借款利滚利还了一百多万才结清。

 

 

不动产登记中心友情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不能随便借。

当事人在我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登记人员会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并询问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务必要听清询问事项,谨慎做出回答,申请书、抵押合同等需仔细查看后再签署,切忌不明就里便签字确认。

 

 

风险一:抵押权人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还是个人。

风险二:担保债权金额、期限、利息务必双方确认。

风险三:共有人,特别是年老的共有人,谨防被亲情所蒙骗,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相关法律索引:《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此,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在民间借贷中,不动产的抵押权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如不明确流程,要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全省统一咨询电话96510,江阴不动产自助语音咨询电话86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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