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搬霸”、“楼霸”、收支不公开……统统不行!我市物业管理新政明确啦~~

买房一阵子,物业一辈子,
物业服务是跟随业主一辈子的大问题!
当然,
物业管理更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加强城市管理,
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业主、物业、业委会之间面临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复杂,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在《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澄政发〔2012〕140号)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吸收现代物业管理的理念和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同时落实全市集成改革要求,在物业管理责任分工、工作机制及其行为规范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形成《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澄政规发〔2018〕3号)


 

下面,
跟着小编来看看
新办法有些什么新内容?

1

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单位及其职责

  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属地镇(街道)、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13个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小区物业服务热点、难点问题的调处
↓↓↓

2
进一步创新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镇街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全覆盖”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试点探索“物业巡回法庭”。

3
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系统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保修期内开发企业的保修行为、危机房屋和人生安全的应急维修行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建设。

❂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时建议并协助、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人防、技防、电梯、物业专变、防雷等涉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实施查验预评估,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企业定期维护保养(查验预评估: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将查验之后发现的问题提交建设单位处理,然后同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 规范开发企业的保修行为
  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处理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及开发建设的遗留问题,明确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实施信用扣分。

❂ 规范应急维修行为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维修申请,进行应急处置。
  (根据《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应急维修范围包括:
  ❖电梯出现故障,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定期检验被责令整改的;
  ❖水泵发生故障或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物业外立面破损,可能引起坠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消防、安防系统部分设施、部件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求立即整改的;
  ❖经有关部门同意需要抢修的其它紧急情况。)


❂ 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各项规定,严禁擅立项目变相乱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本区域物业基本服务的收费概况、等级与标准、有偿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其它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定期公示收费项目的收支情况。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人防车位租赁及人防工程维修费用等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示收支、分摊等情况,每半年公示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5天。


❂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服务标准进行收费,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加强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建设,通过行业自律规约等方式引导企业信守服务承诺。(注:《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近期出台)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定期交流制度,努力提高业主满意率。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违法搭建、违规装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由社区居委会)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强行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


❂ 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
  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属地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积极组织、指导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筹备组起草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落实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位一体”共管模式和重大事项事先磋商机制,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应公开、透明。重要事项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区、镇(街道)备案。
  鼓励和引导党员、政府公职人员积极参选所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欠缴物业费记录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要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广大业主要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并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自觉杜绝侵占公用空间、违法搭建、违规装修房屋等违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升
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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