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维修基金

2007-07-19 20:52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www.jy510.com)编辑部]

    2000年,省建设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凡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帐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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