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维修资金缴纳标准调整,维修资金办法开始实施

2011-03-26 09:5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  江阴房产网记者从江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阴房产网记者从江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阴本市实际,江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2月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04〕130号)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 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标准交存;
(三)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汽车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元标准交存;

文件全文见江阴房产网政务指南频道的政策法规栏目(http://www.jy510.com/zwzn_show1.php?id=159&flag=zc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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