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3-25 10:33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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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阴市《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澄政发[2012]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

1、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3、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4、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参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申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4、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和方式: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

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在澄江街道范围内,对2002年前已建成并由市政府承担改造的老小区、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安置房小区项目承担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和方式

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澄政发[2012]140号)对相关物业企业给予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1、       改造后的老小区为每月0.2元/平米;

2、     保障性住房小区多层为每月0.3元/平米,小高层及高层为每月0.9元/平米;

3、     安置房小区多层为每月0.5元/平米,小高层及高层为每月1.1元/平米;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江阴市物业服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采用百分制及加减分考核制进行物业服务考核评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占综合考核总分的30%;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平均得分,占综合考核总分的70%;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加减分标准》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计入综合考核总分。

综合考核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综合考核总分在75-84分的,按80%给予奖励;综合考核总分在65-74分的,按60%给予奖励;综合考核总分在6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2、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挂钩。凡综合考核分在65分以下的,将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3、公开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高低进行排名,每年在江阴房产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澄江街道对承接拆迁安置小区、改造后的老小区、保障房小区的相关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年终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物业公司进行抽查,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各个物业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末物业公司考核得分情况计算应支付给各物业公司的补贴费并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住建局按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

上报审核拨付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江阴市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批表》;

2、《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情况考核评分表》;

3、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澄江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报送定期和不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检查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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