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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根据《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房票安置是对现有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住宅房屋搬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可分为纯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两种方式。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房票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工作、房票制作管理、房票结算系统开发等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负责使用房票购买的房源(以下简称“房票房源”)谈判筹措、房源与价格信息公布及更新等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票开具、审核、管理及结算等具体工作,协助开展房票结算系统开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面值确定]


房票面值包括:政府货币补偿房票+购房优惠房票。


政府货币补偿房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5%。


购房优惠房票=购房面积×土储中心与房企谈判确定的优惠底价×5%。


其中,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1.2,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各类奖金及补助补贴;购房面积如为期房的,以预售面积为准。


第五条[形式要件]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票使用人。


房票须载明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同一被征收人只核发一张房票。


第六条[房源筹集与确定]


房票房源是指经土储中心与房地产企业就房源、优惠底价等进行谈判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房地产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土储中心每月将房票房源的具体项目名称、户型和优惠底价等信息发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一定场所、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公布;房票房源信息有调整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土储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期限及遗失补办]


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违规套现,不结算利息。房票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


房票遗失的,须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八条[房票使用]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票房源的,购房人姓名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先由房地产企业通过房票结算系统等途径,向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房票等相关有效信息,再按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房票结算相关信息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系统管理。


第九条[房票结算购房款]


购房人以房票进行结算,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扣除购房款后有余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审核后,在房票上注明剩余金额并盖章后交还房票使用人。


第十条[房地产企业房票结算]


房地产企业定期通过房票结算系统等途径,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政府货币补偿房票结算;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相关约定,及时向房地产企业结清房票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余额兑付]


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后的剩余政府货币补偿房票余额,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兑付。


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后,及时将相应款项全部支付给房票使用人。


征收实施单位兑付给房票使用人的实际金额=政府货币补偿房票余额/1.25×1.2。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


对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没有实际安置的,允许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补偿安置方式调整为房票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费按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确定,已实际发生的临时安置费按实结算。


第十三条[补偿方式转换]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未实际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征收补偿方式自动转为纯货币安置的方式。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放弃全部房票权益,经审核同意后,转为纯货币安置方式。


转为纯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政府货币补偿房票和购房优惠房票相应政策性优惠。


征收实施单位兑付给房票使用人的实际金额=政府货币补偿房票/1.25×1.2。


第十四条[管理考核]


土储中心对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不良行为,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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