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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跨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 异地受理事项

    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异地受理工作采取“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模式。
    一、异地受理范围
    在江阴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户籍为江苏省以外的人员,需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的,持江阴市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近期一寸相片一张(到期、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就近到城中、申港、青阳、周庄、文林、云亭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其中不包含临时身份证办理业务)。暂不受理56个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如穿青人等)。
    二、异地受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本人持有效期内居住证,携带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依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办理。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步,申请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表》,通过信息审核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
    第三步,受理信息将通过全国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相貌变化较大、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异地受理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第四步,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江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和核验下发。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身份证。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安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是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跨省异地受理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四是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五是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40元。根据江苏省政府通知要求,我省自2015年11月1日起,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证20元。
    五、拍照要求
    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将按技术标准为申领人免费拍摄数字相片。相片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申领人请勿穿着制式服装,尽量穿深色、有领上衣,保持面部清洁和本人自然相貌,不能化浓妆、遮盖或改变脸部特征,脸部、颈部可见的非永久性纹身要自行去除,发型不能过于蓬松、不能遮挡双耳和眉毛,不能戴美瞳,不要佩戴过大的首饰或染过于艳丽的彩发。常戴眼镜的要自备或佩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以免反光或遮挡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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