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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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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房产网
2004-05-08 00:00
阅读量
1673
资料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建议,应在宪法修正案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在宪法修正案中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03年底,全国各地开发区数量5524个,占地面积达到3.51万平方公里,远远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我国目前城市内用地仅3.15万平方公里)。而现有的176座高尔夫球场,又有几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利用国家征地权征用大量耕地(建设一个18洞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场,需要占地1200亩)而建成的呢?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认为,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的补偿。
他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提出,将上述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建议,增加了“补偿?内容,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究竟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多少补偿呢?
蔡继明说,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整个国家或全社会,小到一个社区或一个群体。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成本自然应该由该范围内的全体成员或公民来承担,而没有理由将其成本转嫁给根本不能享受这种公共利益的其他成员。且不说那些仅仅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征地成本不应该由农民来负担,即使是为全社会(包括农民在内)的公共利益而征地,其成本也不能只由农民来负担,而是应该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因此,无论出于哪一种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都必须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而我国现行的城市建设征地制度,一方面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小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和商业开发,使征地范围既包括了国家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了经营性建设项目;从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到小型企业用地,凡涉及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动用国家征地权,一些非国家建设的工商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也是通过征地取得的。另一方面,国家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时,普遍采用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个别地方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压低标准,有的还达不到法定的低限。按《土地管理法》的补偿低限标准计算,也仅相当于该耕地年均产值的10倍。以10年的产值换取可以产生几十年、几百年产值的土地,这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补偿办法。这种补偿办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下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不仅如此,国外征地的补偿一般都按现用途进行补偿,而我国的补偿却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导致土地征用费中补偿农民部分占土地出让费更低,致使农民利益严重受损。补偿费用偏低尤其表现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个别项目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如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320国道拓宽工程仅为每亩1500元;再比如国家征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乡2900多亩土地兴建亚运村,拆掉11个乡镇企业一共只补偿1820万元,平均每亩地0.6万元,而市区拆迁安置费高达约每亩40万元至60多万元,两者相差70至100倍。据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测算,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有关专家学者估价,近10年来通过征地而从农民那里拿走的资金就高达2万多亿元,而到目前为止,全国失地农民保守地说也达到4000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成为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
我国目前人均GDP虽然已经超过1000美元,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00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扩大为3.24∶1。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我们现在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历史时期。我们没有理由再从农民那里获取任何剩余。中共中央1号文件,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并决定从2004年起,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对被征土地农民进行全额补偿(参照被征地的现用途,而不是原用途),无疑是提高被征地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措施。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把将被征农地的升值,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农民,各级政府和开发商不能从征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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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建议,应在宪法修正案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在宪法修正案中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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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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