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月1日起,全国中小学将新增法治副校长→

2月17日
教育部召开
2022教育新春系列第二场发布会
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有关情况


图片

今年5月1日起

法治副校长

将成为全国各中小学的标配

那么问题来了

法治副校长

“是什么”“干什么”

“谁来管”“怎么聘”

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来一起看看
官方出台的标准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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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法治副校长的概念

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主要调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办法》未将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纳入调整范畴,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从规章制定要求看,规章一般不得设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派出机关及其所派出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办法》不宜直接增设其义务。

二是从历史沿革看,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办法》与《意见》在法治副校长人员范围上保持了一致。

三是从工作实践看,很多学校通过签订协议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根据约定就某一项或多项学校法治工作提供针对性服务。此种情况属于学校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并不禁止。总的来讲,《办法》发布后,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法治副校长仍然可以继续履职,但不受《办法》调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


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为此,《办法》在规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该办法实施后,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可以做哪些工作、发挥哪些作用?


2月17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回答了澎湃新闻提出的上述问题。


王大泉表示,校园欺凌的防治,确实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百姓关切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去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都对校园欺凌的防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法治副校长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进行普法教育“法治副校长都是法治部门的专业人士,他们给学生进行防治校园欺凌的教育,普法的效果一定会非常好的。”王大泉说。


二是起到督促和指导的作用法治副校长可以督促和指导学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


三是法治副校长可以在校内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发现校园欺凌的隐患,防患于未然,第一时间处置有关校园欺凌隐患性的问题。


四是法治副校长按照规定可以参与学校欺凌的认定,可以参与学校欺凌认定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发挥他们法治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更好地认定什么是校园欺凌。


最后,法治副校长还能够起到对于那些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教育和矫治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们进行训导,进行专门的普法教育。法治副校长的力量增加进来以后,会使我们中小学防治校园欺凌的防范体系更加坚实有力,能够织牢织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网络。”王大泉表示。


《办法》在规定法治副校长

任职条件时有何考虑


法治副校长需要直接参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需要坚持高标准、择优选择。《办法》第六条提出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扩大法治副校长供给,更好发挥派出机关退休人员的优势,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推荐可担任不超过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怎么选、如何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完善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二是明确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5名。


三是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


在刚刚结束的发布会上

还有许多与法治副校长聘任

相关的最新消息

一起来看看小编梳理的要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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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教育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27日以第52号部长令颁布。今天教育部举行的2022教育新春系列第二场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表示,《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1.3万名法官担任1.5万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带头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要求,已有2328家法院的13801名法官担任15332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平安校园建设等工作,有效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部:30余万名民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公安部专门成立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教育部持续多年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选派30余万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长,深入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有效维护了学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最高检:4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

“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有近4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四级检察院共有15606名院领导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检察长3205名,实现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今天教育部召开2022教育新春系列第二场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查厅副厅长李峰在介绍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时说。

最高检联合教育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共开展巡讲9.65万次,覆盖10.8万所学校和8050万名师生。

在补齐法治教育短板,推动法治副校长资源均衡配置方面,最高检组织“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覆盖“三区三州”24个地、市、州的72个县(区),先后在108所学校开展巡讲170次,受众师生7.8万人。各地检察机关“送法进乡村”,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向法治资源薄弱地区延伸。河南检察机关实行网格化法治副校长进乡村,保障农村、偏远山区“送法进校园”全覆盖。

在提升法治副校长工作质效方面,检察机关围绕民法典、“两法”等研发精品法治课程,打造标准化课件库,推动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育。创新法治课形式,法治宣讲线上开花。浙江省录制法治教育网课260门,先后覆盖学校1780所、师生家长219万余人,取得良好法治教育效果。

教育部:推动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国培计划”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作为、细化责任。”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2022教育新春系列第二场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将强化保障力度,推动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国培计划”,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邓传淮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指导各地各校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在5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前,各地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能够普遍知晓和理解《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健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实现每所中小学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的工作目标。三是强化保障力度,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最后,一起来看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全文↓ ↓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









(向上滑动启阅)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1年12月27日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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