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表明确回复,从此购房时间不模糊!

2017-04-13 13:1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何判定个人房屋购房时间,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法律文书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税务总局同时重...

510房产网  [本文转载于:扬子晚报]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何判定个人房屋购房时间,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法律文书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税务总局同时重申,销售满2年的二手房可享增值税减免,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中表示,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可以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住房,可享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表示,目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有人购买房产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买房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裁定并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由于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的判定标准。

    因此,税务总局表示,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并据此确定买房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楼市调控的深入,近期市场有传言称增值税免征期或将“2改5”,税务总局此次重申优惠年限可以视作对此传闻的回应,不过调控政策还有哪些“招式”待出仍是个未知数。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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