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江苏省直机关公积金贷款可异地还款

2014-11-28 10:0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近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跨省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从今年12月1日缴存省级机关公积金的市民,可以异地还款了。根据《办法》规定,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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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跨省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 逐月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从今年12月1日缴存省级机关公积金的市民,可以异地还款了。

根据《办法》规定,借款人或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以下简称“主贷人”),其中一方在江苏省省级机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次贷方”),可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方法采取年报销制。

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须满一年及以上;还款信用良好,且无逾期金额;次贷方可以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还贷。次贷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次贷方申请支取金额应为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应还款额扣除主贷人在本期间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额后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大于或等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本期间内缴存金额;差额部分小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实际差额部分。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审核并确定委托支取金额,并出具《支取通知书》。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还贷每年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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