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类人群可提前支取公积金

2006-04-05 20:14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记者在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分中心看到,支取柜台前人头攒动。原来,我市公积金支取政策发生变化,在无住房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下岗、失业、低保、患病等7大类人群可提前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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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分中心看到,支取柜台前人头攒动。原来,我市公积金支取政策发生变化,在无住房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下岗、失业、低保、患病等7大类人群可提前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的公积金支取政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群可以提前支取公积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凭《就业登记证》;职工连续失业满3年且未再就业的;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提取一次公积金;职工患白血病、糖尿病、高血压等12种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被判处刑罚的职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据介绍,以往,除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外,只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才能办理支取手续。如职工无住房消费需要,只能在退休后方可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但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一些下岗失业职工、一些年龄偏大再就业十分困难的职工、身患重大疾病的职工等,这类人群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公积金中心相应放宽支取范围和条件,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江阴公积金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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