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9-11-29 12:13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针对部分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中,存在一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尚未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即发放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按揭业务未竣工验收即发放贷款的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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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文件
苏银保监办[2019]298号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江 苏 监 管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个 人 购 房

贷 款 业 务 的 通 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苏宁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江苏省内各外资银行,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近期,部分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中,存在一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尚未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即发放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按揭业务未竣工验收即发放贷款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也违反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规范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辖内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化合规意识,高度重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合规性,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管理

    辖内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的规定,切实加强个人购房贷款 业务合规管理;

    一是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的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不得在房屋销售(预售)合同未完戒备案时即发放款。

    二是强化抵押(预抵押)登记管理,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要在借款人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后发放个人购房贷款,购房贷款资金由政府指定公司(包括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资合监管公司等)严格监管的除外.

    三是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要以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放款依据之一。

    三、强化自查自纠、严康问责处罚机制

    辖内各银行机构要以“巩园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境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为抓手,认真境理本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自查频率和深度,凡违反个人购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严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房地产信政策的行为,加大行政处园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督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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