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8日起实施)

2009-12-23 10:53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澄房发〔2009〕32号局各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规范二手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二手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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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房发〔2009〕32号

局各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规范二手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二手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规范二手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二手房的买卖交易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二手房经纪活动前,应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向实施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四条  经纪机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二手房出售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审核房屋是否可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委托规定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二手房出售经纪委托。
第六条  经纪机构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上签订合同的服务。
经纪机构应查验房屋权属状况,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合同模本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提交备案。
第七条  合同备案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须到实施机构变更合同信息,并重新签订变更后的合同。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
第九条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实施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服务。
第十条 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江阴房产信息网(www.jy510.com)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二手房交易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网上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备案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可为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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