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相关信息的通知

2010-04-28 11:07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便于社会监督,维护全社会及广大购房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达到让广大市民安全置业、明白置业、放心置业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相关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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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便于社会监督,维护全社会及广大购房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达到让广大市民安全置业、明白置业、放心置业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相关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凡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在销售现场对预售楼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销售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销售现场进行整改,对楼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公告。公示(公告)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为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和公告栏。

三、信息公示牌应公示下列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信息。主要包括预(销)售许可证编号、预(销)售面积、房屋套数、公摊面积及房屋用途等;
(二)前期物业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公建配套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电梯品牌、会所、停车位等相关信息。

四、公告栏应公告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三)业主临时公约;
(四)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公告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明材料及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必须明确设备标准,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等。

六、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社会各界群众在公示和公告期间可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七、市规划、建设、技监、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公告的相关信息及合同和附件内容进行督查,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附件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牌式样

附件二:江阴市商品房售楼现场检查表

           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O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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