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办公厅下发意见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或长租超3年

2016-10-27 13:03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停车位一律不得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超过3年。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停车位一律不得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超过3年,尤其是2013年5月后违规的一律要求限期纠正,并补缴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将依法配建结建工程的停车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防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人防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缴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安排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按规定,从平战结合收益等渠道统筹安排管护资金,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其中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将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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