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2017-07-26 08:2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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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条件,可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按要求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鼓励建设成品住宅,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绿色住宅、适老住宅、装配式住宅配建要求等。

    二、设置土地出让最高限价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要设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通过摇号产生竞得者。

    三、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对未开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尽早安排开工建设。凡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一律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

    (二)对已开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发节奏,推出更多房源,满足市场需求。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得分期开发建设,由规划、住建部门一次性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每期可销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四、实施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必须进行成本审核。
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成立由物价、住建部门组成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协调小组,对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进行集体审议。

    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高,一年后需要调高的,调价涨幅不得超过6%—8%。同一项目一年内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不得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五、积极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

    进一步优化商业房地产项目布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及不同区域,实施分类处置,做到有保有压。严格控制城市综合体、普通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对旅游、文体娱乐等特色产业用地应保尽保,对重点区域开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用房应科学论证、有序开发,促进供需平衡。对企业或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属于同一开发项目且一次性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由政府对购房人给予已交契税50%的补助、给予购房当年已交房产税50%的补助,促进商业、办公用房库存去化。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选定预售资金监管方式,预售资金监管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三种方式。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方式进行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所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专款专用。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环境配套及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制造房源紧张的假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要确保网签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严禁数据造假。商品住房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售楼现场未公示全部准售房源的,视作捂盘惜售行为,一经查实可暂停合同网签备案,且后续房源全部实行现售。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商业地产预售前必须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市维稳办牵头,项目属地街道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属地街道乡镇作为维稳责任主体。

    八、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加大市场监测频度,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向,加强房地产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信息数据。密切关注舆情、严格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引导舆论,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理性消费,杜绝炒作以及虚假、片面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对于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3年。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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