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十项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

2005-04-28 00:0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510房产网

  今天下午,为了贯彻国务院八条意见,稳定住房价格,南京市房管局召开了“贯彻国务院八条意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会议”,南京市房管局副局长郭宏定、市物价局副局长王秀洲、市房管局市场产权处处长张定一、市房管局房监处副处长李真以及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房产销售代理公司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房管局:十项措施规范市场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而且还带动了建筑、金融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 从南京市房管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南京市房地产总体是健康的,2005年1—3月份,全市不含政策性住房的住宅价格同比增长10.5%,较2004年有所放缓,环比下降6.8%。基本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良好局面,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调整阶段,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始放缓,供应结构受政府和市场双重引导趋于合理。

  但是也存在局部过热的现象,导致了区域房价的虚高,为了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大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供给,打击囤房、炒房的行为,更好地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倡导诚信交易,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房管部门在去年出台“禁炒令”、“一房清”和“网上房地产”等政策的基础上,又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

  严厉打击无证销售行为。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对于存在购房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钱办理VIP卡,招收会员及排号等行为,要予以纠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楼盘,不得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出申请;该项目将不予开放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

  加强对存在权利瑕疵房屋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要告知购房人,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不得收取房款。

  严格预留房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预留房源的,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的,将暂停该项目的销售;涉及到的房屋,一律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从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契约,违反规定的,将视其性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楼盘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房屋换手不得超过两次;凡违反规定的,所涉及的房屋,原则上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商品房预售项目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进入该账户,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照片,客观反映楼盘建设进度,并通过网上房地产予以公示。

  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企业和销售人员的管理。所有销售代理企业和楼盘的售楼处必须办理登记备案,销售人员要持证上岗。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赚取差价。营销人员不得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

  南京市房管局副局长郭宏定在会上说,国务院八条意见的核心是控制房价上涨,目的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因此,在稳定房价的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适时适度的原则,根据南京的具体情况双向调整。

  他透露,通过“禁炒令”等各项措施,经过近一年的实施目前南京楼市的整体状况稳定,供略大于求,房价涨幅有所回落。房管部门将根据八条意见增强房地产业的透明度,建好网上房地产,打造阳光楼市,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利,倡导“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坚决贯彻“一房清”制度,这既是对购房者也是对开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是要引导市民理性消费。

  他还对在参加会议的开发商说,开发企业应该增强政治敏感性,认真学习、研究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政策,顾大局、识大体,以主人翁的精神维护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自觉自律,树立良好的企业、行业形象,倡导诚信行为,不仅要把各自的企业做大做强、还要做精做优。社会责任感也是开发商必不可少的,把老百姓的问题放在心上,提高水平和层次,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政府、开发商、媒体等各方面及时交流,共同建好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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