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发)

2009-06-19 23:09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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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公安、民政、物价、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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