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可乱收费 标准有规定

2011-03-10 05:4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 提前交齐一年的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单方面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不通过价格管理部门……这些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套上紧箍咒。从3月1日起,我市已出台《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www.jy510.com)编辑部]

    “提前交齐一年的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单方面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不通过价格管理部门”……这些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套上“紧箍咒”。从3月1日起,我市已出台《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必要的政策调整和规范。


    据了解,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已达60家,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已基本覆盖全市。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更公平的市场内竞争,新办法规定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即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在以前,物业服务的等级和收费标准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目前实施的新办法明确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售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为业主审批把关,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此外,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而老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则长达一年。但是,考虑到旧有合同的延续性,如已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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