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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委托还贷须知一、申请条件1.目前可以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本市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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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委托还贷须知
一、申请条件
1.目前可以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本市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光大银行。偿还以上银行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下同)只可采用委托还贷的形式。如增加新的委托还贷业务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及时公布。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还贷,自2014年4月1日起,产权共有人或同户直系亲属一并列入委托人范畴。
二、办理材料
1.提供材料
(1)、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配偶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同户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5)、产权共有人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注意事项
(1)、委托还贷的申请和撤销都必须由本人办理。
( 2)、委托人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可任意申请委托偿还其中一笔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视同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笔贷款。
(3)、委托人在委托还贷方式上只能选择逐年还贷或者逐月还贷一种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转账还贷方式。
三、资金划转的计算依据、时间、方式和顺序
(1)、委托还贷资金划转是依据还贷人约定委托还款月份的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逐年还贷划转不超过委托还贷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逐月还贷划转保留公积金月缴额的12倍后不超过上月的月还款额的金额。
(2)、逐年还贷的资金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开始,五个工作日之内(节假日顺延)划转至贷款账户作部分提前还贷,贷款人在部分提前还贷后仍需按贷款银行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进行还款。
(3)、逐月还贷的资金于每月二十日开始,三个工作日之内(节假日顺延)划转至贷款人还贷卡号上。贷款人还需随时关注自己的还款卡情况,及时将每月的还款金额(或不足部分)打到卡上,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
(4)、住房贷款委托还贷委托还贷的顺序为先贷款人后配偶再产权共有人或同户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或同户直系亲属按签约的先后顺序进行资金的划转),先公积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本地无法签约还贷的银行购房贷款业务办理须知(含异地购房贷款)
一、申请条件
公积金中心委托还贷业务受理范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光大银行)以外的银行购房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
二、办理材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公积金查询密码。
4.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宜兴农商行的银行借记卡)。
5.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提供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6.购房贷款合同原件。
7.购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首次办理可忽略此内容)、至办理该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8.购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办理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同户直系亲属另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
9.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还贷的,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可在任意工作日携带以上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还贷手续。
2.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到贷款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手续。
3.职工再次办理柜面还贷业务,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4.偿还购房贷款业务采用打卡的方式进行结算。
5.偿还购房贷款所提取的公积金不得大于贷款剩余本息之和。
公积金贷款
购房贷款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一公积金缴存情况:
(1)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我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 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 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 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
4. 购房发票;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二手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付房款凭证;
6、经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注:
1.购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且家庭首次购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及缴交明细(必须由原单位在转移前6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
3.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5.职工家庭已经办理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6.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最高可贷额度
1.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2.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3.借款人或配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符合贷款条件,其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借款人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二、实际可贷额度
房屋总价(商品房为购房合同总价;存量房为备案价和评估价中的较低价)减去规定的贷款首付额度。
1.借款人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1)自2015年4月22日起,借款人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职工家庭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以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缴存余额不足时,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一人最高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60万元计算。
(2)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能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的:缴存余额不足时,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一人最高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60万元计算。
2、自2016年10月2日起,借款人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江阴市、宜兴市仍按原政策执行。
注: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
公积金贷款期限
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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