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

2009-04-30 04:05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澄政发〔2009〕76号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是指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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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政发〔2009〕76号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是指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特需人才。

第三条  市房管局可以根据每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调配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供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照顾购买。

第四条  市房管局在调配房源前,应当将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售出的房源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在市房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购买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列入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

第五条  市房管局应当将调拨给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照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结算价格在市物价局核定的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的基础上优惠5%。

第七条  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申请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澄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已由市人事局正式办理引进或调配手续,且已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范围的单位工作(有正式编制,在岗);
(四)用人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产权房及已通过交易转移的住房等。承租公房或公有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办理照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房手续前,将其退还。

第八条  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九条  提交购房申请时,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阴市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资料;未婚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的房屋、其他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事关系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提出申请承租或已承租公有租赁住房的各类人才,可只提供《江阴市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公示,参照《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澄政办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购房者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  照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二年,其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和人事局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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