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2004年发)

2010-05-07 14:04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关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锡价服[2004]290号各区物价局: 根据《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城市停车形式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停车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补充: 一、凡进入火车站地下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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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锡价服[2004]290

 

各区物价局:

    根据《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城市停车形式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停车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补充:

    一、凡进入火车站地下停车库临时停放的汽车,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的,按12小时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

    二、凡进入住宅区内临时停放非业主的汽车,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的,按12小时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公寓写字楼除外。下同)配建的,成本进入商品房价格的停车库,均为非经营性停车库,其停车收费标准为:小车200/月、辆。

    四、住宅小区内配建的,成本未进入商品房价格的停车库,均为经营性停车库,其停车收费标准为:小车300/月、辆。

    五、住宅小区内配建的车库,既有非经营性车库,又有经营性车库,都用于业主的车辆停放,为统一同一住宅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减少停车收费矛盾,物业管理部门可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提供停车库产权证明及停车库面积证明等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停车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六、对一次性买断的、非独立的、有物业管理部门专人看管的经营性车库,物业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收取不超过50/月、车位的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

    七、停车收费应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人员亮证收费制度。收费员证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收费单位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住宅区停车场除外)、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税务(财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并填写由物价部门印制的“停车场登记表”、“停车服务人员登记表”(附1寸照片)、“停车场收费公示监制申请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制作发放。

    本通知自2004121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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