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阴的民生问题,看看我们亲爱的物价局怎么说~

2018-02-27 08:2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什么是民生问题?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教育等生活必需上面。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二师兄]

关于停车位及收费问题

    “停车免费只能15分钟,事情都来不及办!”后台有网友抱怨对此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政府要制定停车收费呢?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现行政策文件依据有哪些?

    一是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停车收费的政策,这个主要是因为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以及群众驾车出行的需求在不断增长,停车收费其实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一项民生事项。    

    政府制定停车收费政策的目的,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有利于”:⑴通过收费有利于停车设施本身的建设;⑵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提高停车设施资源的利用效率;⑶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绿色出行优先发展;通过收费政策,目的就是要用价格手段来引导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停车需求。

    二是我市现在停车收费的政策管理的依据主要是两份文件。一是2015年颁布的《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澄价发【2015】40号),它详细规定了江阴市城区范围内各类依法兴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行为管理。二是2017年12月颁发了《关于城区停车场延长免费停车时间的通知》(澄价发【2017】56号),它主要是对前一份文件进行补充,也是为了顺应民生需求,响应江阴市民的普遍的号召,综合考虑停车场资源配置的情况,对政府投资的城区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的时间进行了延长。原来政府投资停车场是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从2018年起就延长到30分钟;经过批准收费的医院的停车场,是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延长到了45分钟,其他的都是和以前一样。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买的房子在小区一楼,但是我没有购买车位,车也没有停到地下车库,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还要交电梯使用费?

    先解释一下你所说的电梯使用费,严格来讲是叫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的。对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维护费。如果一楼不是电梯起始层,也就是说还有地下车库,有地下层的,仍然需要缴纳电梯运行费。

    最近车位价格涨得是很快,我有朋友就跟我提到,他们业主被要求强制一次性付清20年的车位租金,这样是合理的吗?政府对车位租售有管理举措吗?

    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备案管理之后,部分市场主体就采取了房价不涨车位涨的规避举措。针对这种情况,物价局和住建部门在12月8日的联合发文中也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尚未办理预售、应当实施价格备案的商品房,对车位租售方案和价格要一并报备;在价格备案管理之外的商品房车位租售价格由住建部门参照执行。发文之前的商品房车位租售,如果有开发商随意调价、价格上涨明显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现象可以向我们价格,也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


    现在免费停车的时间已经延长了,那是不是江阴所有停车场都要执行这个延长免费政策?

    目前江阴市停车场(库)主要分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以及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的商业配套停车场。(1)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性项目投资附设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实行政府定价;(2)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是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机动车;(3)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的商业配套停车场(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三种停车场有三种价格,这次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的,只是其中的第一类,政府具有定价权的这一部分。当然,我们对于其他性质的停车场,也是积极鼓励引导他们参照执行。

 

关于小区物业收费问题


    小区物业收费有没有经过物价局审批?如果没审批属不属于乱收费?这是后台网友比较关心的问题。

    江阴的物业服务收费,首先要明确一下住宅的性质,商品房的性质可以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一些商业属于非住宅,还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目前,根据苏价规〔2013〕4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澄价规〔2014〕1号《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非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一些普通住宅,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收费行为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也接到过一些业主的询问,我所在的小区拿不出物价局的审批文件,是不是非法收费呢?根据苏价规〔2016〕15号《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以及苏价法〔2017〕197号《江苏省价格备案事项汇总目录》,价格部门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备案管理,不是直接定价,不是审批定价。对于极个别的不执行价格备案管理的物业企业,我们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来提醒告诫,责令改正。但是如果物业企业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的话,它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业主还是应该遵守的。

    好了,以上就是510小编整理的物价局对于咱大江阴民生问题的一系列回复。可以看到政府为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着实下了一番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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