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来了!农村经营性用地入市新举措,盘活土地,用之于民,真不错~
江阴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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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阴有关农村出台的文件越来越多,比如:农村不动产登记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等等。最近,小编乡下家中就已经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把老的土地证等证件更换成新的,不仅是重新登记问题,也是对农村的一个摸底。
近来,江阴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这标志着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经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说到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其实在2021年3月份,江阴华士就有这样的土地成功入市。
(江阴首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
该地块位于华士镇张家港河以西、幸福大桥南侧,地块面积68.58亩,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成交金额为2597万元。
(地块实景图)
这块地的成功入市,充分显现了集体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了城乡建设用地格局、提高了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对于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言归正传,关于江阴最近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还是颇有看点,510小编选择其中重点一一给大家说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含哪些土地?
(示意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登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谁可以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以及实施主体
(示意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委托授权镇(街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承担入市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想要入市就要委托授权镇/街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入市条件及年限
(示意图)
(1)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基础设施开发完毕,形成“净地”。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
(3)同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有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用途的最高年限。租赁的最低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以下为不得入市的情形:
(一)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已办理抵押登记,但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存在权属纠纷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
(六)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入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说到底,咱们农村的朋友最关心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对于大家来说有什么收益。
这就涉及到入市净收益分配,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取得成本包含相关税费与补偿安置费用。
如何分配入市净收益?
(示意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配。镇(街道)级入市净收益应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村级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列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管理。
入市净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一次性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
当然除了《江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以上内容也是选取自它的意见征求稿件,具体还是要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总之,小编看完文件,总结一下要点,就是将农村用地合理利用,采取出租、出让等办法产生收益,用于建设农村、补贴民生。当中过程采取的是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毕竟这是属于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