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摘要]关于印发《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08〕116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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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116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8〕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租住面积和租金补贴标准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公有租赁住房坚持“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租赁、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和租赁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公有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公有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有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有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下简称供应范围)为本市澄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第六条 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为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医务工作者;
(三)军队转业干部。
第七条 申请公有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供应范围内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已在供应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正式编制且在岗)且已经市人事局正式办理引进或调配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
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产权房及已通过交易转移的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