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009-04-22 03:42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澄政发〔2008〕71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澄江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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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政发〔2008〕71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澄江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24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改〔2005〕610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幸福江阴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实际需要,更好地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在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老小区整治改造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公有租赁住房等新型住房保障机制,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的所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基本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三)廉租住房保障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廉租住房需求实际,及时补充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适当降低保障门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努力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今后凡属于保障范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要是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且其本人提出申请的,都要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从2008年开始,积极做好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工作,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尽可能为更多的无房特困家庭提供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认定,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同时,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工作,健全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2008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参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执行,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保特困家庭及低收入、无自有住房的困难家庭。

(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
  为便于强化廉租住房保障退出管理机制,我市廉租住房坚持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同时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房源,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租赁补贴对象2008年为低收入、无自有住房的困难家庭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低保特困家庭;2009年为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困难家庭;2010年为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是城区范围的烈属、无锡市级以上劳模、社会福利院已成家孤儿、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重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和持有低保、特困证明的无房家庭。实物配租视房源储备情况,实行轮候制度,到2010年底,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实现实物配租。

(六)科学制定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人户30平方米,两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户65平方米,扣除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后计算。租赁补贴标准为:对城区持有《江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9元,镇区持有《江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5元;城区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6元,镇区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3元。

  2008年实物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一人户25平方米;两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户60平方米。对持有《江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1.2元,非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0.8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非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

(七)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
  实物配租住房主要来源有: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政府盘活的存量住房。配建和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的廉租住房,根据相关规范性强制标准要求,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并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前置条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2008年实物配租的房源以收购为主,2009年—2010年以配建为主。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

(九)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本市澄江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且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应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对无法核实收入来源的家庭,其家庭财产必须在2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其注册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部分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一)建立公有租赁住房制度。
公有租赁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属过渡性周转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未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而短期内又无力购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公有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有租赁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以从二手房市场回购。公有租赁住房采用先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再按规定比例补贴的方式进行,租赁补贴标准由政府核定并公布执行,补贴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相同。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规定期限内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鼓励其自行解决住房;超过规定期限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不再给予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积极推进居民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继续加大老小区改造和平改坡工程实施力度,适当提高改造标准,坚持将调整绿化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清理违章搭建、增加防控功能、改善小区形象作为改造重点来抓好,努力为老小区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改造后的老小区,全部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改轻管现象。2010年底,城区剩余250万平方米老小区、5万平方米平顶屋面全部改造完毕。

(十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建设集体宿舍,切实改善外来民工的居住条件。政府通过适当减免建设规费等措施予以政策扶持。

五、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四)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立城市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住房保障实际需要,足额拨付保障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和公众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纳入保障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民政和房管部门会同统计、公安、总工会、劳动社保、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或部门,联合开展收入、住房、户籍状况的普查,弄清基本情况,健全保障档案,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十六)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营业税,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先征后返,返还比例为完税总额的70%,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政府盘活存量住房、住房保障部门收购社会空置房、有关单位按照政府要求配建小户型住房用作住房保障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对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凭住房保障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优先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十七)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类住房保障业务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认真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实施动态管理;
  市房管局全面掌握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制订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有关保障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市规划局根据《江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要求,结合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安排,编制好各类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以便于合理定位保障性住房年度开发量、统筹整体布局与开发时序;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妥善安排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供地;其他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以保证我市的住房保障稳步实施。

(十八)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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