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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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须退出后才能购买。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缴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市住保房管局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镇(街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市财政、审计部门对镇(街道)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情况实施审核。
第十三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承租公房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局提出申请。
各类专技人员另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认可的5年劳动合同和专技人员证明。
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其他部门及时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购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非本市常住户口则在单位)和《江阴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由申请人填报《江阴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市住保房管局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缴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市住保房管局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镇(街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市财政、审计部门对镇(街道)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情况实施审核。
第十三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承租公房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局提出申请。
各类专技人员另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认可的5年劳动合同和专技人员证明。
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其他部门及时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购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非本市常住户口则在单位)和《江阴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由申请人填报《江阴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市住保房管局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江阴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限价商品房△ 通知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