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换物业

2007-09-03 15:07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www.jy510.com)编辑部]

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换物业
  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

  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超过2/3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改,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

  明确业主投票权

  为了和《物权法》中有关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规定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删去了原来的《条例》中“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原来的《条例》赋予省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有确定业主首次投票权的权力,目前《物权法》对于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规定,就是面积加上人数,没有第二种确定方法。”专家表示。

  业主可申请撤销业委会侵权决定

  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定位由管理转向服务

  新《条例》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定位由管理转向服务。(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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