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业主同意就能换物业

2007-09-05 22:39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510房产网

  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要求有2/3以上业主同意,只需有1/2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
    日前,建设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要求”有了变化。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5件“大事”,都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上,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两个选择。同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是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这两个部门也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无锡日报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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